9.1.3 档案长期保存责任的分担

9. 1. 3. 1 如果一个机构想保留其档案长期保存的职责, 有多重情形均可适 用, 且无须放弃所有权。

9. 1. 3. 2 一种情形是在机构内部制作数字音频对象, 而将数字保存工作委 托给其他机构。此情形可有多种实施方案。一种方案是由机构的 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数字音频和音视频文件的制作和使用, 这种方 案最适合学术机构和大学, 这类机构一般都有一个集中的计算机 中心, 且往往具备管理各类数字对象的职责。数据存储设施可以 承担长期保存所产生音频内容的任务。但是, 这些核心参与部门 需要非常熟悉数字音频对象长期保存的具体问题, 制定存档文件 明确的制作规则, 指定录制格式、解析度、注释程序以及其他后 续需要遵守的长期保存事宜。此外, 这种长期保存任务也可以由 私人企业完成。这种情况适合新制作的素材, 具体来说包括人类 学、语言学、民族音乐学和口述史等不同学科的外景录音。

9. 1. 3. 3 这种情形的另外一种实施方案是, 当馆藏量较大, 虽然有合理的存 储、转录设施和专业技术, 但是现有支持数字存储设施的基础设施 不够完善, 不足以建设可信的数字存储。在这种情况下, 机构本身 只做信号提取, 将数字音频对象的保存工作转包给所选的档案馆。

9. 1. 3. 4 然而, 如果机构已经收集了模拟或者老旧数字音频原件, 虽然分 散放置, 但都属于机构所有, 那么从这些原件中提取信号用以制 作长期保存的数字文件可以集中由一个有专业装备的部门完成, 此部门也附属于中央计算机中心。如果整个机构收藏的载体没有 达到一定数量, 信号提取最好外包。同理, 如果机构不具备专业 技能或者设备来完成专业的数字化处理, 也应外包。

9. 1. 3. 5 在任何这些场景中, 如果由第三方档案馆负责数字音频对象的摄 取、管理和保存, 那么必须明确各个合作伙伴的角色和责任。 《航空数据和信息传输系统 制作人存档接口 方法论摘要标 准》(ISO 20652: 2006) 明确、界定并规定了信息产生者和档案 馆之间的一种关系和互动。它为从信息生产者和存档机构最初接 触直到档案馆收到信息对象并进行验证期间所需的行为提供了一 个行为规范的方法。这些行为包括了开放档案信息系统(OAIS) 参考模型(见ISO 14721: 2003) 中定义的摄取过程的第一 阶段。